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印发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12年02月15日
沪食药监法〔2012〕6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