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本市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11年03月21日
沪发改价检(2011)006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2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今年继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县九个区县开展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11年3月上旬开始,4月底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10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增收、民生改善等强农、惠农中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市属农资经营企业和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涉农收费单位的检查。区县物价检查所负责检查本地域管辖范围内的农资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涉农收费单位。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农村水价、电价、燃气价格、农村医药价格、农村建材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农资价格、邮政电信资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涉及村组织的收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或部门。
(三)专项检查中,我委将选择重点区县(不少于2个区县)实施督导检查,以推动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未落实对农民减免、优惠价费政策的;
(二)提高灌溉用水、用电价格的;
(三)收购粮食等农产品采取压级压价,或以提高水分、杂质等手段变相压级压价克扣农民的;
(四)在给农民的补贴、补偿金中违规扣减费用变相乱收费,以及在农机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相关企业乱收费的;
(五)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行政事项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事业单位等对法定的或行政机关转移、分解、委托的行政职能范围内不应收费的事项进行收费,或借用行政职能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七)自来水、电力、燃气、邮政、电信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不按实际发生数量乱摊费用、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经营者不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以超载为名乱收费的;
(九)农村中小学执行越权文件继续收取暖气费、存车费、信息技术服务费、计算机上机费以及违规收取寄宿费、补课费、伙食费等的;
(十)农产品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恶意炒作、哄抬农产品价格的;
(十一)其他涉农乱收费问题。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涉农价费专项检查具有特殊意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这不仅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措施,也是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着力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优化农村消费及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领导工作,对涉农价费政策进行一次清理,着力提升检查办案能力。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将涉农价费检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工作,周密组织,力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退还力度。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方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国家定价、指导价擅自涨价等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查处。要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的监管力度,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严厉查处恶意炒作农产品价格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乱收费的,要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清退给农民,对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退罚并举,性质严重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注重服务,做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检查与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维护农民合法价格权益。涉农价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4月底前将涉农价格与收费检查总结及两个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54962821,传真:54962820。
***:本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个、件、万元 | ||||||||
项 目部门或行业 | 检查情况 | 已处理件数 | 经济制裁金额 | ||||||
检查单位数 | 查出 | 查出涉嫌违法所得金额 | 退还 | 没收 | 罚款 | 合计 | |||
涉嫌违法案件数 | 其中百万元以上件数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6+7+8) | |
(一) | |||||||||
(二) | |||||||||
(三) | |||||||||
(其他) | |||||||||
总计 | |||||||||
注:1、(一)、(二)、(三)填写查处违法所得金额前三位的行业或部门。其他栏填写检查中发现当地比较突出的问题。 | |||||||||
2、第(6)项为实际退还金额,(7)、(8)项为处罚决定书上的数额。3、数字精确到百分位。 | |||||||||
填表人: | 核表人: | 填表时间: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