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适用范围的通知200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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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近期,一些区、县安监局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要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适用范围。经我局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专题请示,现答复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既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也包括非独立法人资格但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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