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的公告2005年04月21日
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具体事务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现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示范文本、受理部门以及投诉和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上海市市容环卫网站www.sh1111.gov.cn取得有关信息。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设置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对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申请实行一门式受理服务。
同时,原《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备案》与《水域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备案》两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