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印发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2011年03月23日
沪水务〔2011〕175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1〕10号)的要求,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结合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水务行业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深化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加强水务建筑市场的整治,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水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水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本市水务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各类水务建设工程纳入建设监管程序。通过建立健全机制,本市各级水务工程审批、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务建设工程(包括经政府部门立项的水务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工程,以下简称水务建设工程)均纳入建设监管程序。
(二)完善水务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规贯彻执行得到进一步深化,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市、区(县)两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得到加强和充实,基本建成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水务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形成市、区(县)两级水务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水务建设工程监管格局。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得到有效遏止。通过整治规范水务建筑市场,严格规范工程承发包管理,建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依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资质动态监管,有效遏制本市水务建筑市场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五)水务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得到落实。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解决监理取费问题;建立监理报告制度,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根据责权一致原则,切实落实监理在施工现场的责任。
(六)配合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构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监管公开透明。
三、基本原则
(一)市、区(县)联手,属地管理。按照全市整治建筑市场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区(县)两级水务部门既要加强协作,又要各有侧重。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建筑市场整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县)政府的要求负责对区域范围内的水务建设工程全面实施检查,水务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要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区(县)的检查与指导,共同推进水务建筑市场的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在整治工作中,要对水务在建工程和参建企业实施全覆盖的检查,重点要检查和梳理水务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边查边改,标本兼治。坚持做到查处问题和纠正问题同时进行,纠正问题和防治问题同时进行。既要解决具体问题,又要从根本上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创新手段,注重实效。注重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建立社会各方监督机制,切实推动建筑市场顽症的化解。把排查问题、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充分发挥综合优势,提升管理效能,形成对水务建设工程的有效监管。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治规范水务建筑市场
1、全面排查水务在建工程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各水务在建工程的参建企业(以下简称参建企业)要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现在起至今年6月份对在建水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展开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自查整改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区(县)两级水务建设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参建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协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法人代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7月-9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专门的抽查活动,全面摸清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完善措施,促进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准备、工程实施、试运行、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估等阶段的审批、备案程序。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方案报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报建(报监)、施工许可(含水利工程开工令)申报以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一步完善水务建设管理的流程,既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和质量,又不越权审批、不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整改;对严重违反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3、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提出风险处理方案,并预留必要的费用。工程初步设计中必须深化对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研究,按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4、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5、落实保证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以及必要的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并在招标文件以及项目合同中明确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相关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措施落实、经费到位。
(三)严格水务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6、严格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水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公开进行招标的水务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招标结果必须依法公示,招标方案、评标方案应当按规定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监督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指定中标、围标串标、借用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显失公正评标授标的,中标一律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竞争性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入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7、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责令停工(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先征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总包与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分包合同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各类处罚信息要及时记入诚信手册,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8、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明确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深度不够或工作差错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10、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水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水务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量技监、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11、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查处。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12、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水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按规定实行国库直拨。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日志、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水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管理
14、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水务建设工程的参建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参建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区(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的参建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执业人员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的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应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
15、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水务建设工程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关系等有关手续,实行实名制登记,并发放人员信息卡。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是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要努力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确保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6、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的意见》(沪水务〔2011〕052号),加强与编制、财政等管理部门的协调,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检测的经费;要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加大对水务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水务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要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水务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并严肃责任追究。
18、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水务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要积极配合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抓紧建设水务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水务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完善水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参建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公示。要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水务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推进改革,确保水务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19、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的职能,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改革,限期与下属的建筑企业脱钩。要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水务建筑市场,为水务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上述整治和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详见***。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1年3月至6月,主要工作为:
1、市水务局成立上海市水务行业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制定《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局属有关单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等(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制定整治工作具体方案,3月底前报局领导小组备案。
2、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在建工程参建企业开展自查并开展检查;自查和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底数清、项目清、问题清。
3、各有关单位针对查找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留下记录。
4、在建水务工程的参建企业6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在6月15日前将组织自查和检查的情况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和检查报告要反映本单位(区域、部门)范围的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和市场整治的情况以及各项法规的执行情况。
5、局领导小组开展针对性的调研活动,梳理水务行业的情况,指导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查(检查)工作,并在6月底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
(二)抽查阶段。 2011年7月至10月,主要工作为:
1、局领导小组对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整治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各有关单位制度落实情况,同时积极帮助各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10月底前形成抽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三)督查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主要工作为:
1、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工作。
2、加强行业管理,局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3、12月底前总结上报整治工作情况。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务行业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水务建筑市场整治规范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盯住不放,常抓不懈,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落实,并带头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检查。
(二)落实推进责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等工作,及时沟通信息。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体推进,确保任务落实。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要齐心协力、紧密配合、相互促进,及时报送整治工作信息,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完善规章制度。要全面梳理与水务建设工程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根据需要制定新的制度。特别要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要着力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管理标准规范,做到切合实际、务实管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建立约谈问责制度,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六)确保整治效果。整治工作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明年要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整治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本市水务建筑市场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发生回潮和反弹,真正达到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长远发展的综合整治效果。
***: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任务分解表
***:
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水务建筑市场加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任务分解表
任务 | 责任部门、单位 | 配合部门、单位 |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1.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整治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 ||
2.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报监、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严格履行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征地补偿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规划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依法停止和查处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 计财处、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规划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7、制定水务设施大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办法。 | 防安处 | 建管处、计财处、堤防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 |
8、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 监察室、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三)全面排查水务工程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 ||
9、采用全面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水务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10、加强对水务在建工程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从严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规定、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四)建立水务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 ||
11、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12、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13、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重大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 ||
14、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15、督促建立施工工期调整论证程序。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六)保证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 ||
16、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 | 建管处、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17、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情况。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计财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18、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七)严格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 ||
19、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载明招标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各类水务建设工程改变招标方式,加强改变招标方式监督。 | 计财处、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0、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1、严格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2、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内容。施工招标中注册建造师等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列为评标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应急抢险项目招标方式的监督管理。 | 建管处、防安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3、落实质量员、安全员配备情况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 ||
24、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5、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防安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6、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及时订立合同。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7、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28、与市有关部门配合,将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 ||
29、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0、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的检查。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和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2、督促项目经理等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常驻现场,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3、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 ||
34、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5、督促落实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6、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7、严厉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 ||
38、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39、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信息中心、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0、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资质检查,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施工。 | 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1、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 ||
42、督促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3、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 ||
44、监督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5、监管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6、监督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7、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程序。 | 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8、建立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机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49、严格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 ||
50、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1、督促工程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2、督促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水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告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3、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 ||
54、督促水务工程参建企业法人代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5、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 法规处 | 建管处、人事处、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56、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7、配合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质监站 |
58、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查处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59、配合建立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制度。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 ||
60、督促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1、督促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2、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卡制度,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考勤制度。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63、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转岗前的培训。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七)加快水务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 | ||
***、认真梳理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所亟需的制度规范及标准体系。 | 法规处 | 防安处、建管处、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十八)加强各级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 ||
65、健全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人事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计财处、质监站 |
66、落实水务建筑市场稽查职能。 | 人事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建管处、质监站 |
67、保证水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 | 人事处、计财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质监站 |
68、制定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细则,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 | 质监站 | 法规处、建管处、防安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69、严肃查处在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 监察室、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管处、防安处、质监站 |
(十九)加大对水务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
70、加强对水务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71、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防安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72、依法加强对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的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融资。 | 防安处、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计财处、监察室、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二十) 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水务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 ||
73、配合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水务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各类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检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水务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 建管处 | 质监站、信息中心、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74、完善水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通报金融机构降低银行信贷信用等级,提高保险费率。 | 建管处、计财处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75、提高水务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 建管处、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信息中心、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 |
(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 | ||
76、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区(县)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 |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法规处、计财处、建管处 |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
77、及时研究解决水务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 建管处 | 计财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质监站、城投总公司、地产集团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78、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相关管理部门 | |
79、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80、加强管理部门之间整治水务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 | 相关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