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总结检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
根据《***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总结检查的通知》(国法[2008]91号)的要求,我办于2008年12月16日发出沪府法[2008]31号文,对本市总结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近日,***法制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总结检查的补充通知》(国法[2008]105号),对总结检查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现根据该补充通知,就本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对本
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进行总结检查时,请一并填写本通知所附的统计表。其中,区、县政府法制办填写附表1-1和附表1-2,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填写附表2-1和附表2-2(统计表格的电子版本可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网址:www.shanghai.gov.cn)。
二、附表1-1和附表1-2的统计对象包括区县政府、乡镇
政府、区县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
附表2-1和附表2-2的统计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
本市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情况统计,由市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三、请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抓紧完成统计表的填写工作,并于2009年2月18日前送交市政府法制办综合业务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志华 联系电话:23119761 传真:23113254
***:1.区、县政府法制办填写附表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