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深入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宣传教育的通知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两高”《意见》,深入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宣传教育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本市卫生系统要结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两高”《意见》,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本市卫生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法制意识。现将组织开展“两高”《意见》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一)教育医务人员认真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及认定。医药购销领域还存在着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现象,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两高”《意见》,强化遵纪守法意识,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及认定。“两高”《意见》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对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也属商业贿赂。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意见》还规定,收受***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及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透支的,如果由给予***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教育广大卫生从业人员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教育广大卫生从业人员严格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意见》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要教育广大卫生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往往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来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运用多种宣教形式,力争取得新的成效各单位要坚持教育先行,结合本系统、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在进一步增强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法制、纪律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树立行业新风正气。大力宣传本市卫生系统的先进典型,不断培育发掘新的更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要紧密结合广大卫生从业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用事实说话、用典型引导、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荣辱观,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自觉地遵纪守法,抵制歪风。
(二)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各单位要把警示教育作为增强卫生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的核心环节来抓。利用身边人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根据不同层次的人员分层、分类开展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法制纪律警示教育,从强化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入手,深入剖析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找监管措施的缺失。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管理等环节入手,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从药械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处方管理等环节入手,强化廉洁行医和廉洁从业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提高大家的法制纪律意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三、加强宣教工作指导,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2009年第一季度开展学习“两高”《意见》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使集中宣传教育取得针对性实效。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单位要在深入学习“两高”《意见》的同时,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宣传教育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本单位卫生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两高”《意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卫生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市卫生局治贿办将在第一季度内通过组织专题报告会、召开纪检监察、纠风干部及医务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学习“两高”《意见》宣传教育活动。
(四)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单位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所属医疗机构开展学习贯彻“两高”《意见》的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贿办。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