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关于本市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2005年04月08日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陆管处、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及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市安委会“3.25”会议要求,决定于近期在全市开展一次道路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范围是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各类槽罐车,重点是受压槽罐车。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罐车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要求。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作业工作。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二)检查罐车充装及设备的管理情况
罐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要求,规范充装环节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充装的各项安全操作规定规程,保证罐车装运的介质与罐车充装标志一致;罐车充装设备、装置必须经检验合格完好,罐车充装记录完整,充装人员责任制明确落实;罐车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配备、车辆通讯设备到位;罐车罐体颜色、环表色带准确、清晰,对运输剧毒和易燃介质的罐车还应检查其GPS或行车记录仪的情况。
(三)检查罐车工作质量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罐车定期检测、检验的管理和检查,重点是罐车检验维修记录,罐车运行的安全技术状况和车辆技术等级,并将是否按规定到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作为一项检查内容,以保证罐车的安全运行。
三、整治安排和措施
(一)运输单位自查自纠(4月5日~4月20日)
各罐车运输单位按照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要求,立即开展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并于4月20日前将自查小结书面报所在区县陆管所(署)。
(二)行业管理机构复查(4月20日~4月30日)
市陆管处、各区县陆管所(署)要切实加强协调、统一运作,加大专项检查整治的检查和复查,对发现隐患或问题的,要加强监管和督促,确保隐患消除和整改到位。
各区县陆管所(署)将企业自查情况统计汇总后于4月25日之前报市陆管处安全办。
(三)联合检查(4月25日~5月10日)
根据运输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市交通局将会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陆管处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加强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各负其责,落实制度。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严格检查,消除隐患。此次专项检查整治重在抓落实,特别是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切实落实措施、抓好整改。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纠正。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吸取“1.22”事故教训,各运输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加强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熟练掌握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