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申报2009年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的通知
沪科(2009)第023号
各区县科委(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2009年继续对经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命名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包括新建专题性科普场馆)进行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的改造提升,逐步完善其科普展示手段和效果。
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与要求
1、新建专题性科普场馆项目
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在筹建的具有科学普及功能的专题性行业博物馆、科技馆、科技体验馆等建设项目。
申报专题性科普场馆项目资助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开放、具有行业(专业)特色,并通过实物展示、情景模拟等形象化手段,向公众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科普场馆。(具体标准详见***一)
2、专题性科普场馆改造项目
由市科委支持建设或确认的市级专题性科普场馆,由于内容过时、设施损坏严重等原因急需改造的项目,且符合下列要求:
(1)开馆达二年以上(含试运行),运行良好,达到开放标准,能积极参加各项重大科普活动,年终考核结果优良;
(2)依托单位有要求对项目实施改造,自筹资金到位,改造方案成熟完善。
二、项目申报方式
1、由各区县科委(科协)指导申报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申请表》,(详见***二)及附加材料。全部材料一式五份。
2、各区县科委(科协)负责对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各区县科委(科协)将汇总意见和《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上海科学普及促进中心(项目管理委托单位)。
3、市科委将根据各区县科委(科协)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调研和初选,并按照市科委项目申报的相关程序,对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过网上填写正式“科普项目可行性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最终确定立项项目和经费资助金额。
材料报送地址:淮海中路1634号,邮编200031,电话:***331868或***310278,联系人:谢晶、刘长波)。
特此通知。
***:1、上海市专题性科普教育场馆标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标准
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开放、具有行业(专业)特色,通过实物展示、情景模拟等形象化手段,向公众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科普场馆。
一、基础设施
1、场馆所在建筑物应独立或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能做到物理分割,方便观众进出;展示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包括合理的参观通道、适宜的灯光照明、通风和消防安全设施等。
2、展品内容丰富、科技含量较高,数量和质量应满足作为科普场馆开放的要求,其中互动展项的数量不少于总展项数的20%。
3、按计划、有步骤地对展示内容和展项进行更新,展示内容更新率每五年不低于20%。
4、在场馆显著位置设专栏,公示场馆的开放制度。其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
二、管理机制
5、接受市、区(县)政府科普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6、有专门的科普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和执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科学合理的运作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同志担任馆长,并配有必要数量的、合格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7、将科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逐年增加;制定必要的措施确保经费到位。
8、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场馆一次性接待能力在80人以上。
9、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场馆的科普工作,每年不少于50人次。
10、与市、区(县)宣传、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络制度。
11、每次科普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有文字和图片备案;编制场馆工作年报。
12、积极开展场馆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场馆管理水平。
三、活动要求
13、作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除普及专业科技知识外,还要有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兴趣等方面的内容。
14、积极参加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中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15、根据中小学二期课改要求,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16、与所在区(县)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每年开展相关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
17、科普活动要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理念,互动效果强。
18、加强科普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