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04月0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适应这一变化,现就***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中,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项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文件中,“凡申请领购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