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本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2005年04月06日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委、办、局及中央在沪单位:
2004年11月,***就改进地区GDP核算发布了《***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年82号)。*********同志今年2月就此作出重要批示。根据上述精神,国家统计局最近下发了两个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国统字[2005]14号)、《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的若干补充规定(修订稿)》(国统字[2005]20号)。两通知就改进地区GDP核算的具体方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统计局的通知,我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本市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并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区县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现将国家统计局有关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的具体规定和本市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的主要规定
国家统计局将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对改进地区GDP核算作以下规定:
1、对涉及GDP核算的四行业专业统计数据实施统一核定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省(区、市)在月后8日左右分别报送农业、工业、投资和商业等专业统计数据,经统一核定后,于月后10-13日向各地区反馈,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2、要求各地区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核算GDP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地区以核定后的农业、工业、投资和商业等专业统计数据和部门财务数据为依据,核算地区季度GDP。
3、对地区季度GDP实行集中联审、统一公布的制度
国家统计局要求省(区、市)在季后15日前上报地区季度GDP数据及相关基础资料,季后17-19日召开有各地区代表参加的GDP数据联审会。联审结果于季后20日17点前向各地区统计局反馈,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
4、各省(区、市)应逐步建立地区GDP下算一级的制度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省(区、市)应逐步建立对地市GDP下算一级的制度,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先实行。
二、本市贯彻改进GDP核算的措施规定
1、严格执行季度GDP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的规定
本市季度GDP数据在季后20日由国家统计局联审确定后向本市反馈,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
农业、工业、投资和商业等月度主要统计数据,在月后10日陆续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月度GDP和10日前各类月度专业数据,均称为“初步统计数”;20日前提供的季度GDP数据称为“预计数”。由于“初步统计数”和GDP季度“预计数”均没有经过国家统计局统一核定,因此仅供有关领导部门内部使用,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对外发布。
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后的本市季度GDP及月度主要统计数据刊印在《上海统计月报》上。
2、关于区县GDP的测算工作
从2005年一季度开始,区县季度GDP由市统计局统一测算,并在季后30日分别反馈给各区、县。
2005年区县GDP数据供各区、县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发布、不作排序比较分析。区县不计算人均GDP。
要求各区县统计局密切关注区域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搜集相关基础资料,改进和充实区县GDP核算基础数据。
3、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的工作
鉴于上海经济发展特点,我们将在年内建立有关部门和资本市场等重点单位的财务统计制度,作为GDP核算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搜集市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业务资料,本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黄金交易所、钻石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以及部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有关财务数据。
同时,为配合区县GDP核算,还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分区县的财务、业务资料。主要有:市税务局的季度分行业的全市税收资料(月后12日前提供),季度分区、县的行业税收资料(季后20日前提供);市财政局的区级财政支出中的各区、县行政管理、文体广播事业、教育、科学和医疗卫生等经费支出资料(季后20日前提供);市外经贸委季度分各区、县外贸进口额统计资料(季后20日前提供)等。
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度规定进行GDP核算,扩大基础数据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全市主要专业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同时要求各部门、各区县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GDP等主要统计数据提供、核定、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