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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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财社[2012]9号
关于本市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预算管理要求,现对本市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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