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教育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制订的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6〕90号,以下简称《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校园的一方平安,我委即日起将集中开展本市校园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以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我委决定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制定针对性整治对策并落实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确保校园的一方平安。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普查整治的范围为各大、中、小学校(包括幼托园所、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各有关教育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见***2)和《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教育系统的特点,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学生宿舍(公寓)、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房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大力宣传开展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并通过公布投拆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对所辖单位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7年1月31日前)。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一次火灾隐患的摸底调查,并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情况表》(***1),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我委学校后勤保卫处(联系人:尹捷,联系电话:23116773)。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3月31日前)。我委将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各有关教育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抽查高校和各有关教育企事单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对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配合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及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单位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察,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提升各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各尽其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教育,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师生员工消防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人人重视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各单位要通过这次普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火灾隐患奖励、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等制度,把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3.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易燃易爆物品信息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榜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判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3: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工业:
□1、甲、乙类厂房
□2、丙、丁、戊类厂房
□3、甲、乙类物品仓库
□4、丙、丁、戊类物品仓库
□5、劳动密集型企业
□6、其他
二、民用:
□1、商场(商店、市场)
□2、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娱乐场所
□4、医院
□5、养老院
□6、学校
□7、托儿所、幼儿园
□8、高层住宅
□9、其他
***4:
易燃易爆物品信息表
类别 | 举例 | 名称/数量 | |
甲类 | 1 | 已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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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
| |
3 |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
| |
4 |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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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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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
| |
乙类 | 1 | 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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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氨气、液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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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泵,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
| |
4 | 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 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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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氧气,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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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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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液态物体单位是立方米;固态物体单位是吨;气态物体单位是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