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03月23日
沪价费(2012)00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更好地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切实保护游客利益,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本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1、本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的政策标准是: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
2、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的门票价格优惠幅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优惠幅度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仍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容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