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产办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沪水产办[2009]14号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印发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渔业船舶动态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2009年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小组,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各相关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组成。(名单见***)
二、工作内容
本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换证范围
1、海洋捕捞渔船
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持有合法有效2004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海洋中小型捕捞渔船。具体换证范围渔船名册由市渔政处负责向各单位提供。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换证工作按东海区渔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2、长江渔船
持有有效2004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长江捕捞渔船。(长江捕捞渔船以外其他内陆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办法另行通知)
3、捕捞辅助船
已获得合法有效《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捕捞辅助船(捕捞辅助船指的是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具体发证范围渔船名册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负责向各单位提供。
(二)换证截止时间
1、本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其中对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海洋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对2010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渔船应结合年审工作予以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2、《内陆(长江)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3、《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三)办理权限
本市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由市渔政处负责材料审核及证书制作,由市水产办负责审批发放;海洋小型渔船、内陆(长江)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渔船所属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发放。
(四)功率指标
本市海洋渔船功率指标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渔船总功率为准,单船主机功率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数据为准。对出现的小数问题,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换发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律按规定足额贴附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并加盖功率凭证核准章。对于违规更换渔船主机的行为,要结合换证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市海洋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小型渔船实际情况,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申领“主机功率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派专人领取,换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上交未使用的主机功率凭证。
新版海洋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其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