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计费规定的复函201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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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价管(2012)005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机场及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收费规定的函》(沪交财函[2011]3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机动车连续停放的计费规定。具体如下:
连续停放计费时间,由现行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的按12小时计费,调整为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后,超过部分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上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请各经营企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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