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等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03月30日
沪农委[2012]73号
各区县农委、水务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蔬菜生产能力,保障蔬菜的稳定供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2010]82号)、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将继续推进设施菜田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按照生态、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在本市十一五设施菜田建设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以保护地为主的8万亩设施菜田建设,提高设施菜田的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使本市主要蔬菜基地基本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地产蔬菜自给率稳定在50%以上,绿叶菜稳定在85%以上。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上海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兼顾原有设施,科学合理布局蔬菜生产发展区域,重点建设绿叶菜为主的蔬菜基地。
(二)职责明确,合力推进
设施菜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应成立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实施、验收以及建成后资产移交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共同推进设施菜田建设。
(三)因地制宜,提升功能
根据蔬菜生产的实际需要,优化设施装备配置,提升基地的生产功能和防灾抗灾能力,实现菜田设施配套齐全、生态高效。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内容
1、农业设施
(1)温室管棚设施。主要包括GP-C832Z型单体棚、GP-C622Z型单体棚、GSW8430连栋棚等。
(2)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仓库、场地、围墙、净菜棚、蓄水池等。
(3)水肥一体化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水肥混配池、施肥器等。
(4)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堆肥棚及废弃物处理池等。
(5)绿色防控设施。主要包括防虫网等。
(6)农残检测设施。主要包括农残检测仪等。
2、水利设施
主要包括项目区内外灌溉系统、排水系统、降渍系统、道路、土地平整等。
(二)建设标准
1、农业设施
(1)温室大棚标准执行上海温室制造行业协会推荐标准。
(2)仓库、场地配置应符合蔬菜生产实际需求,配置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的标准(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文)执行,具体是:基地面积100-500亩(含100亩、500亩)的,仓库面积不高于4.5平方米/亩、场地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亩;基地面积500-1000亩(含1000亩)的,仓库面积不高于4.2平方米/亩、场地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亩;基地面积大于1000亩的,仓库面积不高于4.1平方米/亩、场地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亩。
2、水利设施
(1)灌溉。灌溉保证率达到95%以上。
(2)排涝。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面雨量12小时排至田间无积水。
(3)降渍。大棚蔬菜地应铺设暗管,防止盐渍化,保证菜地的长效使用;菜地应做好田间排水工程建设,保证排水的同时控制地下水位,温室大棚地下水埋深控制在0.6m以下。
(4)水质。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
(5)项目区道路、沟渠设计合理。田间道路应合理布局,道路与桥、涵配套适宜,其中道路建设分主干道、支干道两级,主干道宽度一般为3.5-4.0米,支干道宽度一般为2.0-2.5米,便于农业机械正常作业和田间蔬菜运输。
四、扶持政策
(一)农业设施
农业设施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4万元。建设补贴资金以市、区县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并根据各区县财力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
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55%,区财政承担45%;
奉贤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金山区、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市有关单位由市财政承担60%,市有关单位承担40%。
项目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按以上差别政策执行。
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承担。
(二)水利设施
区域外的水利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五、申报和审批
(一)立项条件
1、项目区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位置处于本区域平均海拔高程之上,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环境条件。
2、项目建设应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具备蔬菜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优先扶持。
3、区县政府重视设施菜田建设工作,具备建设资金配套能力。
(二)项目申报
1、各区县农委牵头会同区水务局、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设施菜田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1、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2、设施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
2、各区县农委、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
(三)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批复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农业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复水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下达年度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计划。
六、项目实施
项目自建设计划批复之日起,建设期限原则在18个月以内。
(一)农业设施
1、区县农委是设施菜田建设中农业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农业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实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有效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完成。
3、项目一经批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建设地点、单项建设内容变更,单项工程或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15%,由区县农委报市农委办理审批手续。
(二)水利设施
1、区县水务局是设施菜田建设中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水利设施建设实施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七、资金管理
项目涉及的农业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市、区县农业部门预算,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水务部门预算。
(一)农业设施
1、农业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评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审价审计费等,最高按总投资的10%计列投资额。
2、各区县应按批复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区县配套资金,按照区县报帐制的规定对农业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农业设施实行资金预拨制和清算制。项目计划批复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不高于90%建设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分批拨款,市财政剩余资金在市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有权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八、项目验收
(一)农业设施
1、区县财政局牵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设施菜田项目实施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
2、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市级验收。验收通过后,区县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资产移交工作,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保证农业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二)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项目验收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