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等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04月27日
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
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东电监局、市环保局、华东电网公司、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华电上海分公司、国电上海分公司、申能公司、燃气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的规范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节能调度工作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上海电网年度用电需求和实际调峰需要,维护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确定全市发电量计划,以保障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电力工业局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0号)等制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和下达本市年度发电量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上海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编制《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企业按功能定位分为:公用电厂、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按燃料类型分为:燃煤机组、燃气(油)机组、新能源与资源综合利用机组。
第五条本市电力供应由市内机组发电与市外来电构成。市内机组发电由基数电量、代发电量、其他电量三部分组成;市外来电分为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分配的市外来电、按市场原则采购的年度市外来电、电网安全所必须安排的临时市外来电。
第二章年度发电量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年度发电量计划的编制原则
1、贯彻国家能源、环保、产业政策,实施节能调度,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历史并兼顾现实,考虑效率并兼顾各方利益;
3、确保电网安全,统筹市外来电消纳和市内机组运行安排;
4、考虑机组的不同效率,原则上同效率级次机组以相同的利用小时编制电量计划;
5、考虑电网约束、机组供热要求等安排机组发电,天然气发电机组按电网、气网调峰需要安排运行。
第七条电力、电量需求目标预测
1、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包括年最大用电负荷和全社会年度用电量需求预测。
2、年最大用电负荷预测应采用年平均增长率法、负荷率法和行业同时率法等方法进行预测,考虑供电安全等因素合理取值。
3、全社会年度用电量需求预测应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方法进行预测,按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取值。
第八条电力平衡安排
1、市内机组最高可调出力的确定
市内机组最高可调出力=上年末现役机组夏季工况最高可调出力+去年夏季后、本年夏季前新增机组可调出力-去年夏季后、本年夏季前关停机组可调出力-电网受限发电出力
电网经营企业应向相关发电企业做电网受限发电出力的详细技术解释,并经电力监管部门核查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电网受阻发电出力的报告。
2、市场采购电力的确定
市内机组最高可调出力+国家计划分配的市外来电电力≥年最大用电负荷+电网备用容量,原则上不安排市场采购年度市外来电。
市内机组最高可调出力+国家计划分配的市外来电电力<年最大用电负荷+电网备用容量,原则上应安排市场采购年度市外来电。电网备用容量根据电力平衡情况逐年确定,原则上参照华东电网下达的备用容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电量平衡安排
1、市外来电电量的确定
国家计划分配的市外来电电量,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分电计划执行。
市场采购年度市外来电电量,按照公平分担备用的原则,参照送(受)电方燃煤机组年平均基数发电利用小时确定。
市内机组最高可调出力+计划内市外来电电力>年最大用电负荷,电网经营企业如市场采购年度市外来电增加电网备用,所买备用电量对应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应低于市内燃煤机组年平均基数发电利用小时。
2、电网调节备用电量的确定。调节备用电量是指为确保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须安排的、因非计划检修等突发原因临时采购的市内与市外来电电量。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在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可根据上海电网年度电力平衡情况留有适量的电网调节备用电量。
3、市内机组基数电量的确定
优先安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机组按资源状况发电。
热电联供电厂按以热定电安排发电量。
燃气电厂按年发电2500小时安排基数电量,并考虑天然气供应情况安排实际发电。
燃油电厂按电网顶峰需要安排发电量。
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自平衡。
公用燃煤电厂年平均基数发电利用小时=[全社会年度用电量-∑市内公用非燃煤电厂基数电量-∑市内自备电厂电量-年度电网调节备用电量±∑年度跨省送(受)电量]×[1–K]/∑公用燃煤电厂装机容量。其中,K为开展电力市场现货竞价交易时确定的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公用燃煤电厂发电总量的比例。
公用燃煤电厂暂分为:125兆瓦级及以下、亚临界300兆瓦级、亚临界600兆瓦级、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等五级,根据国家节能调度要求按效率差异进行排序分类,按逐级增加原则安排基数电量。不同级次公用燃煤电厂机组基数电量逐级增加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有关要求逐年确定。国家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市内机组代发电量的确定
代发电量由天然气代发电量、关停代发电量、抽水代发电量三部分组成。其中,天然气代发电量为燃气机组实际发电低于(或高于)其基数电量的部分;关停代发电量为公用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保留的三年发电量计划指标;抽水代发电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发电量优先安排由于电网安全和供热需求增加发电量的机组代发;剩余代发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节能调度的要求在高效机组中安排。其中,因电网运行需要需由某个特定电厂代发电的,参照上一年度该电厂所在地区用电量、机组发电量和全市用电增长等确定代发电量。
第十条公用电厂每年8月底前向上海电网经营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技术经济资料:
1、装机容量,特别是新增机组投产安排情况;夏、冬两季最大可调出力;机组最低技术出力;近三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年度检修计划预安排等。
2、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供热电厂除提供以上内容外,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应增加提供:当年小系统实际负荷情况、次年度预计负荷情况等;供热电厂应增加提供:当年实际供热情况、次年度预计供热需求(包括分月平均供汽量)、近三年热电比、热效率等。
3、提供的上述资料将作为编制次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参考。
为总体平衡全网的年度检修容量,公用电厂应按上海电网经营企业批准的年度检修计划执行。
第三章年度发电量计划的下达
第十一条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审核和下达分三个阶段:
1、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上海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建议,于年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报电力监管部门。其中,对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供热电厂和自备电厂的发电安排,电网经营企业应提供编制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受电网网架约束的电厂小负荷情况、供热电厂供热情况、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生产情况,年度发电量分月预安排等情况。
2、征求各方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各主要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通报年度发电量计划编制情况,电力企业在两周内书面反馈意见。
3、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综合各方因素与意见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形成发电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第十二条当发生用电预测水平偏差、市外来电与年初安排发生变化等情况时,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按三公原则调整各发电企业基数电量与代发电量。对由于电网网架约束、机组供热等因素年初计划安排高于同类机组的发电机组,按以下原则调整电量计划:
1、如这类机组年初计划安排已超过计划调整后同类机组发电量,原则上按总量不调增、结构可优化方式调整计划,先按同类机组水平调增(或调减)基数电量,再反向调整代发电量。
2、如这类机组年初计划安排低于计划调整后同类机组发电量,这类机组调整后的基数电量、代发电量原则上应与同类型机组持平。
第十三条当发生下列需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的重大情况时,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于计划年11月上旬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报电力监管部门。
1、实际用电增长与用电预测水平偏差可能大于1.5%。
2、实际市外来电与计划偏差可能大于3%。
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需调整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四章年度发电量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上海电网经营企业与各发电企业应于政府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购售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厂,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将不得与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可调整电厂的年度发电计划。
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可的年度市场采购跨省电量进入上海电网;
2、在《购售电合同》有效期内,遇特殊情况,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对因电网网架约束、机组供热等因素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明显高于同类型机组的发电机组,市电力公司应优化安排这类机组运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安排发电。通过节能调度,如这类机组实际发电仍高于同类机组、但低于年初计划安排的,计划安排与实际发电间的差额部分无偿收回并用于调整其他公用燃煤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十八条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执行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机组技术标准和经济补偿规定,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机组经济补偿(考核)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调整电厂的年度计划电量。
第十九条对年度发电量计划执行中的重大情况,上海电网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并抄报电力监管部门。在每年年底上报次年度发电量计划时,应同步提交当年发电量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