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201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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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价管〔2015〕3号
市交通委:
你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68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及你委测算结果,同意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车次继续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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