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02月17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厅[2004]2号)精神,现就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市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初中学生个性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改革要点
建立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
1、改革初中升学和毕业考试制度,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实施对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初中阶段的学业成绩、品德、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表现。
3、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4、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明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各自职责,健全“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5、实行招生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总数为15.9万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8%以上,普职比6:4左右。
(一)计划编制
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对区县招生计划编制的指导审核、平衡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8名以内。
4、各区县招生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招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计划管理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5年含市重点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下同)、区县重点中学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计划
(1)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2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其中:寄宿制学校(含有寄宿条件学校,下同)面向全市各初中学校招生;非寄宿制学校面向学校所在区县和指定的周边区县内的初中学校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
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的“推优生”计划,由市教委根据各区县应届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各初中学校的毕业生人数,把“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个初中学校,并逐步达到比例均衡。
招生学校在申报“推优生”招生计划时,须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特色、“推优生”录取的择优原则、程序、录取办法等一并上报。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后,随“推优生”招生计划一同向社会公布。
(2)各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10%以内;招生对象为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
2、“零志愿”招生计划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住宿条件的寄宿制(含有寄宿条件)学校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非寄宿制学校,只面向学校周边区县招生。
上海市回民中学面向全市(不含闸北区)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零志愿”主要招收闸北区周边区的贫困学生。
(2)扩大“零志愿”招生规模(比例)。2005年“零志愿”招生计划原则上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但不应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面向全市招生的“零志愿”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按本市初中毕业生在籍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
(3)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3、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的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民办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学校2004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5年的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4、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包括“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招生计划、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应向社会公布。
(三)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三限”计划和管理
1、2005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 1号)的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自2001年起本市公办高中学校实行择校生的收费请示〉的通知》(沪府办[2001]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招收择校生“三限”工作。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择校生“三限”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
三、考试改革
设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成绩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办法和毕、结业标准,按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业考试科目按本市初中课程方案设置
(二)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的科目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5门学科考试。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学科卷面分值均为120分;物理卷面分值70分;化学卷面分值5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480分。
考试定于2005年6月18日(周六),6月19日(周日)进行。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
(1)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实行开卷考试,考试定于5月21日(周六)进行;
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和成绩评定,按市教委《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评定的若干意见》(另行发文)组织实施。测试时间定于5月前完成。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和体育(体育与健生)学科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考生,才能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5年仍暂含市重点高中和寄宿制高中,下同)和区县重点中学录取。
3、实验技能等级考试。
实施理化(或理科)实验技能等级考核,考核成绩为“合格、不合格”。考试时间定于5月底前完成。
(三)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考试、学科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分别按初中就读期间学科考试成绩和技能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四、评价改革
建立和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评价结果,既是初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又是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方予以毕业。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
1、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和成长发展“综合评语”的记载;
2、各学科的学业成绩记录、学习评价和学习小档案记载;
3、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和班级工作及社团活动的情况记载,以及“个性特长”和获奖记录;
4、体质健康状况和成长记录。
(二)学校对毕业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要求
1、学校依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按毕业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特长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2、学校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三)优秀毕业生由所在初中学校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五、招生改革
(一)完善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2005年含市重点和寄宿制高中,下同)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简称“推优生”)制度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推优生”工作。
(1)各初中学校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须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1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等程序,推荐产生“推优生”。
(2)经各初中学校推荐产生的“推优生”,可根据公布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自主填报2个志愿,并明确表示是否愿意调剂录取。按“志愿”未被录取(且调剂后仍未被录取)的学生,则进入下一阶段报考程序。
(3)“推优生”录取工作须按“集体讨论、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名单公示、社会监督”的程序,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填报本校的“推优生”进行择优录取。录取名单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本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推优生”工作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
2、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推优生”工作的要求和推荐程序,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3、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推荐学生***反馈制度,不断完善对“推优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二)完善“零志愿”招生录取办法和程序
1、“零志愿”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2的比例进行差额投档;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
2、“零志愿”录取,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按“集体讨论、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名单公示、社会监督”程序进行。
(三)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4月份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当年6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四)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
1、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录取。
2、按考生志愿录取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民办高中,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做好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五)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
2005年起,“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当年6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达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5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另行发文)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文艺特长生的意见》(另行发文)规定的录取标准,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六)上海市盲童学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特教学校”)高中阶段招生
1、“特教学校”于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特教学校”,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题),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3、经审定符合“特教学校”招生规定要求的本市“随班就读”盲、聋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统一招生,未被录取者,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特教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七)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设置15个报考志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和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作为提前录取志愿除外)。
考生15个报考志愿都未被录取(且愿意调剂),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市和区县“中招办”按征求志愿投档,调剂录取。
(八)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加分政策,按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颁布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4]13号)精神执行。
(九)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能力考试试验。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十)在部分区县进行“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试验。改革实验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六、尊重考生志向和自主选择,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职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指导网络,及评估机制。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职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职业指导课。学校要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市教育考试院要充分发挥“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与职业指导信息中心”的作用,发挥市、区县招生信息网和其他招生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向考生宣传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整体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
七、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十分关注的重点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加强大局观念,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的招生改革方案必须事先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局(公司)教育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招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加大对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的力度。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