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局属社会组织业务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沪民执发〔2009〕2号
局属各社会组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总结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按照2009年度整体工作安排,结合年度检查工作,今年上半年将对局属社会组织近两年来的业务活动及组织自身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协会检查内容
1、组织结构及其建设发展情况;
2、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
3、理事会会议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其秘书长履职情况;
5、管理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6、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及其成效;
7、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8、员工管理情况;
9、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10、有效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11、工作计划及其发展规划。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内容
1、组织结构及其建设发展情况;
2、召开理事会或者管委会会议情况;
3、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4、管理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5、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及其成效;
6、资金管理及其使用情况;
7、员工管理情况;
8、有效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9、工作计划及其发展规划。
(三)基金会检查内容
非公募基金会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局属非公募基金会绩效管理评估规范》进行检查。
公募基金会参照《上海市公募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听取汇报、座谈和访谈相结合的形式,注重实效。
三、进度安排
自查阶段为3月20日至4月10日。各社会组织在自查的基础上,于4月10日前向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自查报告(江西中路215号421室,邮编200002)。
检查阶段为4月11日至6月底。检查原则上按照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协会、公募基金会的顺序安排,并事先予以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从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组织自查工作,系统总结近年来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针对性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上海市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