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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教委人〔2009〕1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委组织部、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2009年本市将全面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建设和均衡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国际教育视野与教育创新能力,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贯彻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以及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把握本区域内的地域和学段之间职数平衡。

  在全市范围内鼓励中心城区申报特级校长的人选到郊区农村学校任职。

  三、评审和认定范围与对象

  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中,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四、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申报中学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小学、幼儿园三级一等及以上职级的,须具有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中职校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普教系统特级校长职级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含任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副科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县教育党委或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县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行业或企业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校长任职年限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

  (四)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三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二级的资格;二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一级的资格;一级校长任现职满2年后可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

  (五)以往未申报认定校长职级的,此次列入校长职级认定对象的任职年限要求:任校长年限1―2年,并符合四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四级校长;任校长年限3―5年,并符合三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三级校长;任校长年限6―8年,并符合二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二级校长;任校长年限9―12年,并符合一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一级校长;任校长年限13年(含13年)以上,并符合特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

  (六)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申报评定职级的中职校校长要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七)崇明、金山、南汇、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闵行、浦东(农村地区)等地区的镇及以下学校的校长申报特级校长时加6分。

  五、比例和名额

  (一)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各学段校长评定一、二、三、四级的比例为:

  中学、中职校:2:4:3.5:0.5;

  小学:1.5:4.5:3.5:0.5;

  幼儿园:1:5:3.5:0.5。

  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一级校长总数的20%以内。

  (二)本次各区县和中职校职级评审办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按空余指标的1:1.5为推荐名额申报,已用完指标的区县可推荐申报1名特级校长候选人。

  六、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普教系统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方案》(***1)执行。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定方案》(***3)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2)执行。

  中职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估指标体系》(***4)执行。

  中职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5)执行。

  七、认定机构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同时设立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级办),对全市推行普教系统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由市职级办组建上海市普教系统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对特级校长的评审。

  (二)区县建立相应的推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职级办)设在区县教育部门组织、人事科。区县教育部门组建的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评委会)对一级和二级校长的测评和认定,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

  (三)市教育评估院在市教委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职校职级办”)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职校评委会”),负责对中职校一至三级校长职级评审的具体实施,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各中职校主管部门应落实推行中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

  区县(中职校)评委会一般由9人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l至2人,区县(中职校)评委会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县人员。区县(中职校)评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条件,名单须报市职级办备案。

  八、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凡申报一级二等及以上职级的,只要申报“级”,不必申报“等”。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的6个方面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区县或中职校职级办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须在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宣读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并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若测评汇总结果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数”超过测评总人数50%以上的,暂停申报人当年申报校长职级。汇总测评的结果交区县或中职校评委会评审时参考。评委会视需要决定是否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县职级办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评委会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区县和中职校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必须进行面试答辩。评审可按类分组,并按比例定额作出最终的评审结果,特级校长候选人需排序上报市职级办。申报三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由区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或中职校评委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认为基本一致的,可简化评审程序,由区县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职级办认定;申报二级和一级校长职级的,由区县或中职校评委会评审;申报特级校长职级的,区县或中职校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委会评审。

  (五)备案。区县和中职校评委会评审的一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人员名单,报市职级办备案。

  九、工资待遇

  实行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分别实行校长职级工资标准。

  十、日程安排

  各区县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市职级办上报本区县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上报特级校长候选人名单和有关材料,于2009年7月底之前上报2009年评审的一级及以下校长名单备案材料。

  各中职校主管部门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中职校职级办上报校长申报材料。

  十一、其他事项

  有关表式可在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用A4规格纸打印。

  ***:1.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方案

  2.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

  3.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定方案

  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估指标体系

  5.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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