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9〕46号
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生产企业: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和《关于开展2009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劳防安标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2005年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因其证书将于2009年到期须换证,不参加本年度审核),进行2009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开展,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年3月18日至2009年6月10日。
二、年审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照《生产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自查表》(见***)逐项进行自查,请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入自查表,并及时报市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
(二)组织检查。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市安全生产协会、市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联合开展年度检查,对受检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检测检验。市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备案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提供如下年审材料: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中、英版);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表》1份(见***。可在www.chinasafety.ac.cn/l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专栏或www.chinasafety.gov.cn“主题服务―劳动防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专栏);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生产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合同、隶属国有大型企业共用产权证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证明)复印件;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或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的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2008年度各获证产品及型号的“安全标志年审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二)检验样品由参加年审的生产企业按抽样数量要求自行抽样,并认真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审检验抽样单,加盖公章后,寄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见***)。
(三)年审合格的生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年审栏加盖年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给予公告。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撤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给予公告。
(五)年审材料申报期为3月20日至4月20日。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超过年审时限的或无正当理由延期报送年审材料的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六)年审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半月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或整改不合格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安全标志标识印制式样必须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受理办公室(地址:田林路191号;邮政编码:200233;电话、传真:***853749;联系人:邵宝仁、王桂芬)
五、其他事项:
(一)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受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抽检。市安全生产协会协助材料初审工作。
(二)由受理办公室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及检测检验报告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复核。
(三)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年审合格的企业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中心。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进行公告。
(四)各单位在上报年审材料的同时,请将材料的电子版发到市安全监管局发展与科技处(电子信箱:guya@shsafety.gov.cn)备案。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表
2.生产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自查表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审检验抽样单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及说明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