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2012年04月20日
沪发改环资(2012)030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业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本市相关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和条件
(一)建设领域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建设的工程项目主要涉及以下领域,一是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二是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二)建设条件
推荐工程项目分为二类,一是示范工程(基地),二是骨干企业,推荐条件如下:
示范工程(基地)申报条件:
1、各类废弃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区县(园区),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区县(园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骨干企业申报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考虑到国家将加强对示范工程(基地)内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一定资金扶持,申报单位要分析规划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2、项目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及招投标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能按时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其中,项目用地应为企业自有土地,不得以租地形式开展项目建设。
3、考虑到国家对实施方案评估及扶持资金下拨有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对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要求,各单位对于计划纳入实施方案的规划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建设周期,应保证项目在2013年仍有一定建设内容及投资量。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建设领域和条件要求,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全部通过企业集团申报,不经地方上报。
(二)申报材料
根据《通知》要求,各申报项目需要提交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指区县(园区)或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职工人数、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贷款情况、2010-2012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经营情况以及目前资源综合利用量、利用水平等。
2、开展示范工程(基地)/骨干企业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3、指导思想、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进度。
4、关键技术与装备支撑情况。
5、规划项目及投资,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内容、主要工艺方案、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等。
6、实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7、采取的主要措施。
8、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银行信用登记证明、自筹资金证明等,申报骨干企业的单位需提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2年4月28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申报的报告以及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备选项目。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沈洁
联系方式:2311***********087****85509(F)shenj@sh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总体要求,根据《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我委决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 建设,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重点培育和扶持百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和百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整体水平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百工程 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人均占有量少,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建设双百工程 ,挖掘各类废弃物中蕴含的丰富资源,将有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相关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电厂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500万千瓦,仅此一项年可节约原煤超过1.2亿吨。
(二)有利于缓解环境压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日趋增大。建设双百工程 是减少废物排放、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有效途径,如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如果得到合理利用将有效减少由于堆存造成对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的影响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将有力减轻垃圾围城问题。
(三)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较大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建设双百工程 ,发挥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的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依托优势企业、产业集聚和重大项目,加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确保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目标要求。
(一)形成稳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 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超过2亿吨/年,占全国新增利用能力的30%。示范工程(基地)内的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40%和45%以上。
(二)实现良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 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100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上市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通过双百工程 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突破共性问题瓶颈,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建设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煤层气发电除外)。
(二)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
(三)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四、建设条件
(一)示范工程(基地)推荐条件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市,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骨干企业推荐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五、建设方案
(一)组织推荐。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将废物产生量大、利用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符合相关推荐条件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二)编制方案。被推荐城市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规划项目等及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编制要点见***。
(三)评审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论证,并结合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分批确定双百工程 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名单。
(四)组织实施。纳入名单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应按照所报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综合利用目标的实现。
(五)加大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示范工程(基地)建设和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对示范工程(基地)内的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
(六)经验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召开双百工程 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分领域召开双百工程 技术研讨会,加强对双百工程 的技术支撑和对先进模式的宣传报道。
(七)总结推广。十二五末,对双百工程 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将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
六、组织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双百工程 的重要意义,深入调研、发掘好的典型,充分发挥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结合自身优势特点,每个领域中推荐1-2个示范工程(基地)和2-3家骨干企业,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以及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