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201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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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府办发〔2015〕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0〕30号)。经评估,该管理办法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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