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对违法发布户外网络医疗广告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本市主要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医疗广告违法率被控制在较低水平,但监测及举报信息显示,户外及网络中仍有大量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此,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开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行动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54号)文件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第二阶段行动中,还要重点对违法发布户外及网络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重点
(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行为(《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网络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户外及网络医疗广告的行为(如医疗机构在公共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医疗广告增加与本医疗机构网站链接功能等)。
二、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月28日)
各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撤下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户外、网络医疗广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继续加大对《办法》等的宣传力度,要通过组织培训或下发文件等形式,使医疗机构了解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掌握有关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材料留存)。
(二)监督检查(3月1日-3月31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发布户外、网络广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日常检查中掌握的违法户外医疗广告线索逐条进行核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公共网站,特别是新浪、搜狐、网易、TOM、东方网、上海热线等大型门户网站进行主动监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户外医疗广告开展清理整顿时,发现非本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在本辖区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二)各区(县)要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要及时通过有关媒介(如卫生行政或监督部门网站)进行公示,行动结束后,有关公示、曝光信息一并上报。对户外及网络医疗广告查处的信息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开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行动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54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方式上报。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本次行动考核评估工作,相关考核评估方案一并附后。
***:“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督察评估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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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督察评估方案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本市医疗广告监管水平,市卫生局于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4月30日组织全市开展以“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为主题的专项整治行动。为更好地掌握行动的实际开展情况及成效,积累有益经验,市卫生局将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评估,督察评估结果纳入2007年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总分。督察评估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次医疗广告专项行动方案设计、组织动员、行动实施、总结报告等各环节开展督察评估,客观地反映工作质量、取得的效果、存在的不足。
二、评估对象
市卫生局负责对区(县)卫生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察评估工作。
三、评估内容
对行动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查处、重点媒体类别(户外、网络)医疗广告监管、数据统计及信息上报的准确性、举报投诉查处、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相对人的认同度及社会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估(详见评估表)。
四、评估实施
(一)评估方法:通过书面审核(计划、培训、医疗机构处罚档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档案、举报投诉、总结、媒体报道等资料)、现场抽查(复查发现问题的管理相对人)、问卷或座谈调查(针对管理相对人)等方式,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二)评估时间
评估时间为2007年第二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