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第十六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9年(第十六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九)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二),一式五份交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申报期限
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四、其他
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人: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2782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地址:威海路511号1514室
联系人:曾仪
联系电话:6271530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