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01月10日
浦东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杨浦、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链接:1、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