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9]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10号)中第5、7点自2009年4月1日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