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2月28日就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
问:制订《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有两部法律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关系紧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至今已历十年,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其中具体条文又作了明确,为本市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资源。此外,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惩戒”和“申诉控告”两章,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正确实施《办法》,需注意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在《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系。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体系中,执法责任是基础,执法程序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这四部分内容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单打一”,必须与其他三个方面的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有效地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二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防错纠错的关系。过错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它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对可能产生的过错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形成一种威慑力,而不仅仅在于惩罚过错本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键是要建立一整套的防错纠错机制,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
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关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适度、有效,防止追究泛化,影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制定要科学,落实要到位,确保不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不降低应有的行政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