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05月04日
沪财企[2012]2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贯彻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办法》第二条和《条例》第十九条,本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储存(含经营)、交通运输(含装卸)、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含船舶修造)、电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和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参照《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备案
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应当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报同级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