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7〕136号
各药品生产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颁布了《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略,具体内容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查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说明书中核准日期和非处方药说明书中修订日期,为药品说明书、标签备案后我局“同意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通知书”上标注的日期;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运输用的药品标签,包括原料药的标签,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印制,不再需要提出备案申请;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对已经备案的药品、其说明书或标签上未注明的,企业可根据要求自行标注,不需再次进行备案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