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对本市已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
各有关高校、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其它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对已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要求,我委将按教育部要求属地进行复核的原则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全面复核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2004年8月底前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沪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二、复核原则:
自行核查,归口审查,提出意见,集中上报,项目评估,逐个复核,统一发证。
三、复核要求:
(一)各高等院校、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指定本单位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对照《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上整改方案和进程,填写相应的复核申请表;
(二)请各高等院校、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指定各归口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复核;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2、办学范围是否合法;
3、机构是否达到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4、合作办学机构的董(理)事会以及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章程及运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批准;
5、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校长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校长的职权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7、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8、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9、教育教学管理是否正常和规范,教学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质量控制的措施,招生和证书发放是否遵守国家规定;
10、有无外国宗教组织、机构、院校和教职人员参与合作办学活动。
各高等院校、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对有关合作办学项目或者机构的审查结果及就该项目或机构是否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提出意见。
(三)已设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举办者应填写合作办学复核申请表,一式5份,另附上1份mdb格式的电子文档材料及我委认可的教育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质量保证措施,我市有关教育评估机构已正式启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进行认证的机制。对通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我委将免于对其复核。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认证报告可替代规定的评估报告。
(五)有关复核工作的时间节点,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外[2004]47号)。
(联系人:蔡盛泽;联系电话:2311676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