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标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经委):
根据商务部综合司《关于做好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司函[2008]110号)文件要求,通知如下:
1、中标流通企业须组织通过备案的销售门店制作标识牌,标识牌授权编号由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按照110号文通知要求制作店内宣传材料,标识牌及宣传材料应放置在门店醒目位置。
2、本市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标识牌实行统一制作,各区县商务委负责将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授权编号告知销售企业,由企业向标识牌制作单位提出订单要求,费用自理。
3、家电下乡指定销售门店要因地制宜,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标注产品品牌、型号、价格等信息,并张贴《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宣传国家家电下乡有关政策措施,提醒购买者认准专用标识和了解补贴程序。
销售网点是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终端环节,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窗口单位,因此,做好销售网点标识规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点备案的基础上,要会同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对销售网点开展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直至取消网点备案资格,发掘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使家电下乡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