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办等关于做好本市地下工程信息采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
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及时更新“上海市地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根据《上海市地下工程管理信息采集工作规定(试行)》(沪地空联办[2008]1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地下工程管理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采集表(地下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竣工备案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采集表(地下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交同级民防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向民防部门提交《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采集表(地下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各区(县)房地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人及联系方式等资料抄送同级民防部门。
各区(县)民防部门应根据房地部门提供的资料在拆迁截止日之后,将拆迁区域内的地下工程信息在“上海市地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内消档。
三、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将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之间的新建地下工程竣工备案情况按附表的要求整理汇总后,提供给同级民防部门,由民防部门采集和录入有关的地下工程管理信息。
四、各区(县)房地部门应将2006年7月1日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在拆基地和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之间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的房屋拆迁公告、拆迁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同级民防部门,由民防部门采集地下工程拆除信息。
五、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地局、民防办要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地下工程管理信息采集到位。各区(县)民防办应及时对“上海市地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更新,同时将采集到的信息抄送市建设交通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