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11月29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中“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精神,为促进本市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升上海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实现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现对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意义,促进率先基本实现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是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在高中教育阶段形成一支学校教育改革的先锋队,一支攻克素质教育难题的攻坚队,形成普通高中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持续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积极开展教育科学实验,通过学校教育改革和科学实验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要通过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促进校长队伍建设和校长专业发展,要在教育思想、实验项目、课程建设、管理水平、教师发展、教育质量等方面创造出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新鲜经验,带动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与提高;要加强与国际教育、文化的交流,以进一步提升上海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本市率先基本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二、通过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促进学校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形成依法自主发展的机制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以学校为主体,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发展为目标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学校主动发展的意识与能力,形成上海高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要通过教育创新和制度创新解决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问题,鼓励各类高中通过办学创新,提升办学水平,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三、充分发挥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领头羊”作用,促进上海基础教育的内涵发展
要通过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在促进学校形成依法治校,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内驱机制的同时,对全市高中教育起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要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和教育成果;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教书育人,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要积极探索和研究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改革和改进教学的策略、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和质量,并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效,在减负增效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要积极主动承担国家和市基础教育改革的实验任务,举办市公开主题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要成为市教育科学实验研究的基地学校,培养和输送骨干校长与优秀教师的摇篮;要积极承担帮助相对困难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要在师资、教研、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对口学校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本市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在推动本地区社区先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四、认真落实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各项任务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承担以下基本任务:
(一)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在新一轮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承担国家和市基础教育改革实验任务,通过教育改革实验,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主要项目有:
1、教育国际化、信息化和教育现代化背景下现代学校主体性发展研究与实践。
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与健康人格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研究与实践。
3、创造性实施新课程,综合开发学校课程(包括实践系列、社团活动等)及学校校本教研的研究与实践。
4、改革课堂教与学的模式,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改进学生学习方式的研究与实践。
5、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教师评价制度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6、学校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提高与辐射的研究与实践。
7、学校教育科研与教育改革实验。
8、寄宿制高中等办学规模较大学校的高效管理的研究与实践。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新一轮建设过程中的学校教育改革重点实验项目,并与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教育科学研究、实验与示范任务和目标的承诺;市教委将开辟“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教育实验与示范活动专题网站”,进一步增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为学校提供展示与交流平台,供社会了解、监督与评价。
(二)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在实验的基础上要承担示范任务。
1、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每学年应承担一次及以上对全市的教育改革公开展示活动,展示学校的实验项目与成果,活动主题与举行时间由学校自主申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向全市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
2、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成为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的实训基地,根据需要接受校长、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的实训指导任务。
3、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具有强势学科与教育教学特色,并作为学科教育研究基地,通过对社区其他学校的辐射与指导,为提高本市基础教育水平作出贡献。
4、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承担支持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的责任,必须承担办学相对困难学校(其中一所是该区对口支援的郊区困难学校)的带教工作,并将带教学校的评估情况纳入学校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评估指标。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具体示范任务,由各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和确定。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示范活动与效果纳入对学校评估范围,评价方式将更多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并引入校外同行与社区、家长的评估。
5、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应承担国家和市级教育改革的实验及有关任务等。
五、积极探索并形成向社会开放的发展性的现代学校评估体系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估,要以教育部《普通高中发展性评估标准》为指导,根据《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求》,实行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工作社会评价和政府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在学校申报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市教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社会行业评估机构,按照“学校规划评审、规划实施中期检查、规划实施总结性评审”的程序,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贯彻以下原则:
1、发展性原则。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既要评估学校现有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要引导学校通过学校规划制订、学校教育实验项目确立、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课程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2、过程性原则。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充分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要积极引导学校反思现状,调整和修正办学策略,寻找学校发展的新增长点,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过程成为学校建设持续发展的过程,以激励学校积极投入到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创建过程中去。
3、示范性原则。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根据“先实验,后示范”的基本原则,充分注重学校教育实验项目的价值取向,注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带动本市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整体提高方面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
六、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常态管理机制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实行常态管理,以形成学校持续发展、多元评价、社会监督的机制。
1、建立新一轮的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凡命名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需制定新一轮3―5年的学校发展规划,并建立以规划推动学校发展的机制。同时,要与学校规划实施和完成的情况、校长任期目标考核制相结合。
2、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申报、评估、年检、公布以及退出等制度。市教委在学校认真自评和区(县)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通过评估的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授予“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称号,并进入下一轮发展规划评审与实施。
3、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年检制度。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必须严格依法办学,遵守各项教育法规、法令和政策,如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发生,经查实后向社会公布并予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其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资格。
4、学校应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并积极配合教育管理部门的随访、年检、督学以及外部评估组织对学校实施的评估。
5、实行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实施素质教育的信息,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高中教育质量观。
6、建立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实验项目、示范项目与活动年报制,并将有关信息上网公示,实行教育研究专业部门评价、指导与社会监督、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制度。
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由区县根据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意见,制订具体的发展规划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区县实际予以实施。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要与区县高中数保持合适比例。
实施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宗旨是引领普通高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原有市、区(县)重点中学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今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再命名市、区(县)重点中学。对命名为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设环境,要切实加强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指导,支持、鼓励学校不断探索,发挥其实验和示范辐射作用。
***:1.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
2.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工作的程序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
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如下:
1、学校依法形成自主发展的机制。学校应在教育教学专家的指导下,自觉地通过制定规划、自我实施、自我诊断、自我改进,实现学校的自我完善。
2、学校依法办学具有示范性。即在办学目标定位、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德育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学生发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学校文化、校风校纪、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组织与管理、办学条件、办学效益及学校与社区关系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较高的水平,能够向其他学校开放展示,或者介绍经验。
3、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实验。在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学校主体性发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课程开发、教师专业化发展、大型学校高效能教育管理、大面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方面能承担有关课题,开展实验研究,并形成实验或科研成果,且具有推广价值。
4、学校能带动和支持办学困难学校的发展。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要积极主动扶持、帮助办学相对困难学校,促进办学相对困难学校共同发展。同时,校长、骨干教师要带教其他学校的青年校长和青年教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效益,并取得成绩。
5、学校办学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积极参与并推进地区先进文化建设。
6、学校办学具有国际视野,能经常性开展国内外教育文化交流,并积极引入先进的教育理念。
7、学校在硬件建设方面应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级中学、普通完全中学高中部及综合高中,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均可申报“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二、申报学校应首先制定“创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规划,填写“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申报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推荐的意见后,统一将申报学校的规划和申报表报送市教委。
三、市教委接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凡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将正式列入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名单。
四、市教委对已列入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名单的学校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学校“创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规划进行评审。规划评审包括书面报告、学校汇报、实地视察、座谈随访等。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五、市教委依据专家组(含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的审定意见,作出规划评审“通过”或“暂缓通过”的结论。凡规划评审通过的学校可进行规划实施,未通过的学校继续对学校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后再进入预审程序。
六、在学校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市教委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学校实施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规划实施情况、阶段性成果、示范辐射的业绩等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估。
七、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规划实施情况较好、发挥示范幅射作用良好和社会反响较好的学校可进入规划实施总结性评审阶段。
八、市教委组织专家组以及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家组成的观察评审组,分期分批对创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性评审。经市教委审定,对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学校上网公示,在广泛听取区县、学校的意见后,经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领导小组审核,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命名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并予以公布。
九、已命名的“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要进一步加强内涵发展,办出特色,要积极发挥实验、示范作用,并制定新一轮的学校发展规划,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相关信息: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公开接受市民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