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沪苏两地养老人员资格协助认证公告2004年11月25日
文件依据:沪社基(2004)15号
对2004年度享受本市社保待遇,现居住江苏省的养老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一、范围
享受上海市社保待遇现居住江苏省的人员,具体包括:
1、享受上海市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2、六十年代精简回乡,现享受上海市生活补助费的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
3、原行业单位现由上海市发放社保待遇的人员。
二、核查内容
现居住江苏省享受上海市社保待遇人员目前的生存状况。
三、操作步骤
1、由上海市社保中心委托电信帐务中心打印《异地居住养老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居住养老人员领取生活补助费资格协助认证表》,在2004年11月1日前直接邮寄给养老人员。
2、养老人员收到《资格协助认证表》后,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携带《资格协助认证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前往现居住地(就近)的江苏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3、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养老人员进行认证,并将《资格协助认证表》的回执汇总后,集中反馈上海市社保中心。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手续的,将暂缓寄发养老金或生活补助费,直至收到有效证明后再予补发。
特别注意:
1、此次寄出《资格协助认证表》的同时附上《江苏省社保经办机构一览表》。
a.《一览表》的经办机构联系地址中,单位名称为“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中心(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的经办机构不对外受理资格认证。
b.只要是南京市范围内(仅限于南京市)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均能受理资格认证。除此之外的,都应到《一览表》中列出的指定社保经办机构处办理资格认证。
2、如养老人员没有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是按照老的方法将《资格协助认证表》寄回上海方面的社保中心的话,只要经过本市社保机构确认后,将不会影响养老金的领取。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