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资源局关于2004年下半年度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的通知2004年11月23日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和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赁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及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均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缴纳土地出让金外,按出让规定每年要缴纳土地使用金。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含浦东新区),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费管理中心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浦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三)上海市土地使用金征收部门:
1.持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向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土地费管理中心缴纳。
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用地者,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3.持有与本市各区、县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向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四)用地企业必须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向上述征收部门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
(五)逾期未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要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的企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上海市土地费管理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市房地大厦)9楼
E-mail:tdf@sh-tdf.com
邮编:200120
传真:58820025
业务一科:58828722
业务二科:58828035
业务三科:58826750
综合管理科:58828976
市房地资源局
200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