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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42005年冬春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2004年11月16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为落实卫生部《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防止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流感大流行。
  二、组织体系建设
  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防治工作,设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防治组织协调、网络建设、监督检查、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区(县)分别组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实验室安全三个技术指导组,负责临床救治、预防控制、实验室安全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同时分别成立由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呼吸科、传染病、流行病、影像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专家诊断组,负责病例诊断。
  市、区(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应充实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实验室和卫生监督力量,成立应急处置队伍,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准备和实验室检测装备条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流感及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两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组建救治专家组,专家组由呼吸系统疾病、传染病、重症监护、医院感染、中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病人的救治工作。
  医疗机构要充实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两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的建设。
  三、综合监测
  (一)信息监测
  市卫生局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监测国内外疫情动态和防治信息,定期编写和发送疾病动态简报。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信息报告频率,对重要信息和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报告。
  (二)病例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定义: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并经院内专家或区(县)专家组会诊后,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作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发热(≥38℃);
  (2)具有肺炎或急性呼吸道窘迫综合症(ARDS)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抗生素规范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
  全市160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医院作为本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医院,按照《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与网络直报工作。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
  (1)预警病例监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定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
  ①经区(县)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②在14天内出现两例或两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③下列重点人群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a.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b.可能暴露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c.接触野生动物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④已排除人禽流感的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
  全市160家非典监测点医院要根据《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的诊断、监测工作,一旦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进行网络直报,采集病人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验。
  (2)病原学监测
  将市胸科医院、市肺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列为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监测点医院,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的重症肺炎和呼吸衰竭病人的病原监测、报告和样品的采集、运送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病原学监测点医院所送样品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院。
  3.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监测
  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定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义为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1)经区(县)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可能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禽类职业暴露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禽类的人员和兽医等)和接触病死禽人员(捕杀、处理病、死禽及进行动物禽流感疫点消毒的人员等)中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可能暴露于禽流感病毒或潜在的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从事禽流感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4)已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
  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要求,本市人禽流感监测在43家流感监测点、4家禽类养殖场(其中青浦2家,嘉定1家,崇明1家)和南汇区周浦人民医院开展。上述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要求,做好职业人群和一般人群中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市卫生局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疫情分级,根据疫情发展,及时调整人感染禽流感监测点。
  4.流感监测
  本市43家流感监测点按照《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每日将类流感病例数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属市级监测点的9家医院要严格把握病例定义。选择典型的类流感病例采集咽拭子、咽漱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三)监测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信息监测、病例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和流感的流行病学特征,每两周定期编写疾病动态综合分析上报市卫生局领导小组,并根据疫情进展情况调整上报频率;同时,在市卫生局指导下,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引导正确的疾病信息导向,加强与社会沟通。
  四、预防措施
  (一)加强重点人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为主导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综合措施,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2.加强实验室人员防护和安全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各有关科研机构在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型肺炎、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标本采集、包装、运送以及实验室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科技部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防因实验室感染而造成疾病的传播。
  3.加强学校等机构的防治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企业等单位按照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要求,保持校舍区空气流通,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加强对幼托机构儿童、学生的呼吸道症状晨检,一旦发现有发热并伴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加强本市外来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
  各区(县)应将外来流动人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希望小学、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与督导,控制外来流动人口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病。
  5.开展免疫预防
  遵循自愿原则,开展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护理院)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流行性感冒等疫苗的免疫接种,减少高危人群感染和感染后产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相关住院率和死亡率。
  (二)加强公共场所的预防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要指导、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开展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三)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防病意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预防冬春季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识,增强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知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要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要保持咨询热线24小时畅通,市卫生信息网要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五、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
  (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病例、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诊断由各区(县)专家诊断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诊断由市专家诊断组负责。
  发现本市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做出判定,并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病例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发现本市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应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其标本由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二)疫情报告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病例的报告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监测,做好鉴别诊断工作。如发现监测病例符合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如发现监测病例符合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例,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规定进行报告。
  2.流感疫情的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发现流感暴发疫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集体性发热事件处理的工作规范,培训、指导开展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工作。
  学校、幼托机构、企业等单位发现本单位短期内出现发热并伴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的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临床医生在诊治中发现短期内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学校等单位发生集体性发热事件报告后,应至现场核实,并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单》,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后应将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六、医疗救治
  (一)病人诊治
  1.150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分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要在发热门诊就诊。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不能确定诊断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就近转诊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
  2.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对于留院观察的可疑病例应集中收治并及时组织区(县)专家组会诊。
  3.市定点医院和19家区(县)卫生局指定的设置30-50间隔离留观病室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预警病人的相关工作。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三)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加强门(急)诊的通风、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隔离消毒,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做好医疗用品消毒处理,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四)个案报告
  各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预警病人的报告。病例排除、死亡、出院,预警病人转为疑似病人,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等,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应急控制
  (一)疫情分级与应急反应
  1.疫情分级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分为A、B、C、D四级。
  A级:我国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B级:本市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发(病例数<30例)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或周边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数明显增加;
  C级: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社区传播、医院传播的继发病例或发生局灶性暴发;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30例,但少于500例;
  D级: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病例数超过500例。
  (2)人感染禽流感分级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进行,分为四级:
  第一级:我国其它地区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国外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
  第二级:本市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或与本市接壤的外省县市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
  第三级:本市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疑似、确诊散发病例,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传播;
  第四级:本市发现禽流感在人群中局部暴发流行或已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传播。
  (3)流感分级:
  一般事件:一个集体单位(幼托、小学、企业等)在流感最长潜伏期内出现体温>38℃,并伴有头痛、咽痛、肌肉酸痛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30例及以上;
  重大事件:一个集体单位(幼托、小学、企业等)在最长潜伏期内出现体温>38℃,并伴有头痛、咽痛、肌肉酸痛等类流感症状的病人100例及以上;
  (4)集体性发热事件分级
  一般事件:一个集体单位在近3天内突然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病例数在30例及以上。
  重大事件:一个集体单位在近3天内突然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病例数在100例及以上。
  2.应急反应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1──“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人禽流感疫情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中有关疫情分级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流感分级中属一般事件的,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流感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属重大事件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
  集体性发热事件中的一般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做好疫情监测和续报,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大事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置,并在事件处理结束以后,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集体性发热事件发热病人数小于30例时,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处理工作。
  (二)控制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隔离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接到集体单位类流感暴发疫情后,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海市类流感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2.消毒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5──“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工作方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6──“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根据疫情的不同阶段,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和预防性消毒。
  3.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按照分级分类办法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收治留观、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工作方案》和《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采样,并进行血清抗体和病毒核酸的初筛检测,检测阳性样本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和开展病原学分离鉴定。
  (2)人禽流感
  收治留观、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人感染禽流感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采样,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3)流感
  发生集体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病例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选择发热在3天内、体温>38.5℃、伴有类流感症状且未接受抗生素治疗的病例,均采集鼻拭子和咽拭子各一份。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鼻拭子的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对检测阳性的,将其咽拭子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八、准备措施
  (一)开展防治技术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开展预案、应急处置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主要培训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

  市卫生局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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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09:33:3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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