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口局关于进行港口法执法检查的通知2004年11月15日
各港口经营人:
了全面检查港口经营人贯彻实施《港口法》的实际情况,增强港口经营人合法经营的意识,切实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市港口局将于11月15日至26日对上海港所辖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请做好准备,届时出具填写完整的《执行〈港口法〉情况自查表》。
特此通知。
***:《执行〈港口法〉情况自查表》
市港口局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港口法》情况自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内 容 | 自 查 说 明 |
1 | 使用港口岸线情况(许可证或批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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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港口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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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依法批准后,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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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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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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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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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从事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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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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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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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时,依法报告并经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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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结合本单位实际填写自查说明。
请于11月12日前将本表邮寄市港口局下属单位:
黄浦江沿线港口经营人邮寄至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裙房,邮编200120)或传真58402949。
内河港口经营人邮寄至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中山东一路13号2楼,邮编200002)或传真6329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