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通知2012年05月25日
沪教委法〔2012〕1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全面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的基本准则,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各高校制定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重点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2.工作目标
通过章程建设,使高校章程内容完备、制订程序规范、实施保障有力,基本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领导干部依法管理、按章治校意识明显增强;教师和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得到保障,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充分调动;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高校内部决策与行政,行政与学术、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为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长效的机制保障。
二、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1.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法》学习宣传和章程建设研讨活动。高校主要领导要参加学习、讨论,对制定高校章程的重要意义,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要组织教职员工广泛参加学习,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凝练学校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增进师生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章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要组织从事高校章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做好章程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章程起草组织,开展章程的调研、起草、修订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章程起草的日常工作,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确保章程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章程真正发挥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纲领性作用。
3.构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制度基础
各高校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明确章程的法定内容。对于高校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办学方向,明确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落实办学自主权,并完善监督机制。要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教师、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围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决策机制和运行模式,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4.规范章程制定程序
章程制定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章程起草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学校制定章程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与学校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核准机关核准。
5.加强章程审核
高校起草的章程应当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市举办的高校的章程由市教委核准,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本市地方高校应当将校长签发的章程草案及其说明及时报市教委申请核准。市教委将按照《办法》规定和教育部要求,及时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受理和审核学校章程。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实施。
6.深化依法治校工作
各高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工作。要把组织开展好章程建设和加强制度建设作为近期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学校章程为依据,认真清理、修订完善校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形成以章程建设系统梳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整体改革,实现依法治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1.市教委成立章程建设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市教委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卫处、审计处、监察室、民办教育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章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章程的指导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处,负责章程建设的日常事务。
市教委将适时按照《办法》要求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审核程序,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负责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对市属高校章程及时进行审查评议。
2.学校全面组织开展章程制定工作
各高校要在市教委的指导下,深入分析本校在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表,编制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已经制定章程的,要根据《办法》要求对现有章程的内容、程序等重新进行审核和修订;尚未制定章程的,应当确定工作时间表,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各高校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市教委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知悉。
各高校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办学情况,为章程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技术保障和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章程调查、研究、起草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教委将根据各高校章程建设推进及实施情况,及时予以指导和支持。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1.组织学习和宣传阶段(2012年3月-5月)
市教委将按照教育部部署,组织本市高校参加章程建设研讨培训,因地制宜对本市高校章程制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校内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2.工作部署阶段(2012年5月7月)
市教委制定下发本市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召开章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本市高校推进章程建设。各高校负责编制本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节点,报市教委知悉。
3.章程核准程序与机制建设阶段(2012年9月-10月)
市教委组建本市高校章程审核委员会,建立内部章程核准机制,启动受理本市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
4.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市教委根据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情况,对本市高校章程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和指导,并根据学校特点,研究制定章程建设分类指导的方案与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高校章程建设。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教育部和本市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章程建设成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基础。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