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2004年11月02日
为规范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和GSP)认证收费行为,促进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核定本市GMP和GSP认证收费标准如下:
1、GMP认证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18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000元。
2、GSP认证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有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4000元;
对新开办的药品批发分支机构或新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每个分支机构或门店可加收1500元;
无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或大型零售企业,每个企业8000元;
中小型零售企业,每个企业2500元。
上述各项认证费均含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复查及证书工本等所有费用。
上海市医药行业资质认证服务中心为本市GMP和GSP认证收费的执收单位,对申请GMP和GSP认证的企业收取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审核费)。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向取得GMP及GSP认证证书企业收取年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或摊派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食宿等其他费用;在认证有效期内,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各类监督检查(***检查、日常抽查、专项检查等)均不得收费。
市发改委(物价局)
市财政局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