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关于房产中介公司发布贷款业务广告审查提示2004年10月20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最近,一些房产中介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办理贷款业务的广告,出现“房产抵押贷款”、“按揭房再贷款”、“贷款速办”及“住房加按转按贷款”等内容。这些贷款广告超出了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容易使人误以为房产中介公司可以直接办理贷款业务,违反了银行贷款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广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作出如下提示:
房地产广告应当清楚、明白,不得承诺可以办理贷款业务。
房地产广告涉及抵押贷款内容的,应当注明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名称。涉及二手房按揭贷款服务内容的,房产中介公司应当提供和贷款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对此类广告的审查。对于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提供代理或发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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