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委关于开展2004年度上海市导游人员年度审核的通知2004年10月14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证导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计划组织开展2004年度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市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由市旅游委统一部署。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经市旅游委同意可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所属导游人员的年审初审工作;计划实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经核准后执行。
市旅游委委托市旅游协会国际、国内旅行社分会分别办理本市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及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年审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具体工作。
二、培训工作
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委组织的年审培训,并完成规定受训课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导游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单位选送导游人员参加年审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导游人员参加年审培训;具体培训办法按沪旅(2004)125号文以及其他导游年审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年审内容
年审采取考评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的内容包括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有无扣分或接受行政处罚记录、有无重大投诉等情况。
考评等级设定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通过年审的,年审信息将输入IC卡导游证,该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暂缓期间,不得继续从事导游工作,不能办理导游证的调动、变更及补证手续。经参加培训并通过整改办理年审后方可重新上岗。
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各旅行社均不得予以录用。
凡逾期末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将列为暂缓通过年审考评等级。
四、工作要求
本市导游人员实施年审的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IC卡导游证的本市导游人员均应参加年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并认真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做好导游人员的年审申报工作,认真填写《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一式两份)。
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专职办证人员负责年审资料的收集及报送等工作;专职办证人员应持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分别向市旅游协会国际、国内旅行社分会交送《导游人员年审培训合格证》、IC卡导游证、《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和《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等凭证材料。导游人员及报送凭证材料数量较多的单位可分多次送交。
年审收取有关审证工本费每份10元。
五、联系方式
市旅游协会国际、国内旅行社分会受理年审资料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4:30;市旅游委办理审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国际旅行社及其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年审资料受理地址:
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2号楼504室
联系人:吴彩霞
联系电话:***391818-2504
国内旅行社及各区县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年审资料受理地址:
蒲汇塘路101号311室
联系人:薛志成
联系电话:******4393
***874650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