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查处洗虾粉的紧急通知
沪食药监办〔2009〕30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日在本市发现一些水产市场摊主使用“洗虾粉”浸泡小龙虾,用于去污。经调查,这些“洗虾粉”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品名、厂名、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标识,违法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本市禁止使用违法食品添加剂规定的“洗虾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立即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检查对象: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小龙虾经营餐馆。
二、凡发现上述不符合卫生要求“洗虾粉”,一律予以责令停止经营和使用,并监督销毁。
三、对“洗虾粉”来源开展追踪溯源,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四、各分局于5月20日12点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