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学科人才建设,我局将于今年启动新一轮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新一轮的医学领先学科建设计划将分年度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学科,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选拔和建设30个重点专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拔和建设40个重点社区项目。现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具体申报日期及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1.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招标指南
3.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点击)
上海市卫生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和发展上海医学的学科、人才优势,提升上海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2010年将上海建成亚洲一流医疗中心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九五”医学领先专业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社区”的原则,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作为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立项,经3年的重点扶持和建设,造就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
第四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兼顾布局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学科设置和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总量为100个左右,名额分配如下:
(一)在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陆续选拔并建设重点学科30个左右;
(二)在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包括部队及企业职工医院)中选拔并建设重点专科30个左右;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拔并建设重点社区项目40个左右。
第六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
(四)已被列入本单位(或区县)重点建设项目;
(五)重视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上海市卫生局成立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一),负责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审定及本计划的目标管理,并选择适当的中介机构实施本计划的具体事务管理。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自2004年启动,2004年确定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入选名单,2005年确定重点社区项目入选名单。
第八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申报采取科室申请、单位遴选、上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者填写《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遴选并签署单位意见后,上报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的评审采取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卫生局受理申报以后,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专业征询上海市医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意见,符合条件者择优进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程序。
(二)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入选项目名单经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列入建设计划。
第四章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市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匹配经费组成。市卫生局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分别为:重点学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0万元(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中央、部队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1的经费匹配);重点专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4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及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匹配;重点社区项目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及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设账,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合同者,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归还市卫生局。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由市卫生局与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年的建设合同,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入围项目的建设目标,制订详细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应在经费、设备、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建设项目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市卫生局报送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报告,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列入建设计划后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专科或社区项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对计划完成情况较差者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延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学科负责人离职或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发生,应由所在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告,提出终止培养合同,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撤消其建设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刘俊,陈志荣
副组长:刘国华,彭靖
组员:张钢,颜世洁,张士珂,王磐石,孙晓明,王锦福,季伟苹,曹林
二、上海市卫生局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任:张士珂
成员:张钢,颜世洁,张勘,王磐石,孙晓明,王锦福,季伟苹,曹林
***2: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招标指南
一、重点学科
临床优势学科及薄弱重要学科(1-13)
1 肾脏内科
2 呼吸内科
3 神经内科
4 胸外科
5
泌尿外科
6 急救医学科
7 妇产科
8 新生儿内科
9 小儿血液病科
10儿童保健科
11
妇女保健科
12 老年病科
13
传染病学科
重要的、覆盖面广的临床医技科室和亟需扶持的科室(14-18)
14 麻醉科
15 病理科
16
检验科
17 康复科
18 护理学科
中医、中西结合学科(19-21)
19 中西医结合科
20
中医妇科
21 中医骨伤科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的相关学科(22-25)
22 流行病学科
23
病原微生物学科
24 卫生毒理学科
25 食品与营养卫生学科
探索新兴交叉学科(26-27)
26
介入影像科
27
临床药学科
注:1、上述招标指南范围尚未覆盖到的重点学科,与国内同行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主攻目标与方向明确,学科梯队健全,预期可望取得明显建设成效者,可不受上述招标指南范围的限制和约束,按项目申报程序择优上报。
2、上述招标指南范围已经覆盖到的重点学科,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后,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慎重确定建设对象。
二、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重点专科按限额、择优原则自由申报
三、重点社区项目
1、社区卫生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六位一体)有效模式、途径和方法的建立及其推广应用评估。
2、社区全科医师培养及实践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的建立及绩效评估。
3、以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包括高血压、心脑血管病、恶性***、糖尿病等常见多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管理和有效干预及其评估。
4、社区综合防治模式的探讨及绩效评估。
5、其他单项招标为:
a)社区为基础的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和精神创伤、心理危机干预及其效果评估。
b)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安宁护理与临终关怀和生活质量评估。
c)社区妇幼卫生保健网络、适宜技术及其效果评估。
注:上述招标指南范围尚未覆盖到的重点社区项目,与国内同行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主攻目标与方向明确,研究人员齐备,预期可望取得明显建设成效者,可不受上述招标指南范围的限制和约束,按项目申报程序择优上报。
***3: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