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学习贯彻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09〕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2月24日由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修订与实施,是贯彻国家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是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上海城乡教育一体化,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大意义。此次修订《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以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立法依据,以本市义务教育发展为需求,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从本市实际出发,对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作进一步细化,将本市近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就学管理、基本保障、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对于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义务教育法》,把《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精心组织;要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管理实施水平。要认真组织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深入学习《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完整、准确地理解《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措施,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内容,作为近一阶段普法的重要内容。要依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青少年以及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在广泛宣传《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宣传和把握以下内容:一是要重点宣传修订《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二是要全面宣传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1993年《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实施以来,本市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三是要准确宣传《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政策;四是重点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少年、青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各区县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普及,使《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努力实现就学公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保证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为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提供补充教育;为本市各类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公正的入学环境,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权利,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履行教育义务,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要依法加强学校安全与各项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全面保障义务教育。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教育法》及《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各项规定,推进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依法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学校规划和建设,加强校舍管理,确保校舍安全;加强教师培训和管理,依法聘任校长,真正把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全面予以保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五、大力推进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依法管理和使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尤其要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采取措施鼓励中心城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工作。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以及在学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生命、心理健康、法制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的课业,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禁止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单一标准,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和评价学生的单一标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与《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做好与《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衔接工作。
各区县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徐钦福;联系电话:2311677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