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检查通知
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9〕3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以下简称“27号令”),推进依法治档,促进高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70号),市教委、市档案局决定于2009年10月至11月联合对本市各高等学校贯彻“27号令”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各高等学校。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及重点学习贯彻“27号令”的情况;
(二)学校档案工作的机制体制及履行职责情况,学校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
(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学校档案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情况,定期开展档案工作布置、培训、总结、验收工作的情况;
(四)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集中统一管理情况,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情况;
(六)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七)档案开放利用和文化教育及公共服务功能拓展情况。
三、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高等学校应对照《贯彻教育部、国家档案局“27号令”检查评分表》(见***)要求进行自查,市教委和市档案局将根据各高校自查情况,组成检查小组,选取部分高校,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地检查。
四、实施步骤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至9月)为自查及准备阶段,由各校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和自查评分表,于6月底前分别报送市教委办公室和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并就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为接受检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10月至11月)为实施检查阶段,检查小组按计划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向被检查学校反馈检查意见。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希望各高校充分认识贯彻“27号令”的重要性,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促进高校档案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档案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