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对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的通知2015年09月15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各工程设备监理单位:
经2015年7月30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质技监规〔2014〕48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全市设备监理活动和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将第六条中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的职责修改为: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备监理业务培训、人员登记、信息交流、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将第九条中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要求修改为:设备监理单位应符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7号令)对设备监理师的有关规定,且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设备监理师登记手续。
四、将全文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修改为设备监理师,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修改为设备监理师资格证书。
五、将全文中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区、县质量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