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开展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年06月14日
沪教委高〔2012〕3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签署的《长三角地区高校学分互认协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开展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政府积极引导、高校及学生自愿参与为原则,以相互支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为基础,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长三角地区高校的优势和资源,构建长三角地区高校合作培养的机制,为优秀学生优化知识结构、开阔学科视野,提供跨校学习平台。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上海松江大学园区、江苏仙林大学城和浙江下沙高教园区(另含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3个高教园区共24所本科院校(详见***)。
三、交换互派方式
(一)对等互派:按985高校、211高校、省(市)属高校和地方本科院校对等互派交换生。
(二)交叉派送:985高校和211高校接收省(市)属高校和地方高校派送的优秀学生。
(三)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学年。交换生在接收高校修读相关专业的有关课程,接收高校为交换生提供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及学分,由交换生学籍所在学校按规定予以认定与转换。
(四)交换生按接收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向接收学校缴纳费用。修读期间的费用均由交换生本人承担。收费标准应提前告知学生,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五)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市实际派出学生数,并酌情补贴接收交换生高校生均教育经费。
四、交换生名额
2012年交换生试点名额为100名,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年增加。
五、协调管理
为确保本计划的顺利进行,成立长三角地区高校学分互认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协调小组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厅的分管领导、高教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审核、协调和下达计划等。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由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教处的相关同志组成,其职责是主持日常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协调各合作高校之间的沟通,组织交流学习活动等。
六、实施程序
(一)参与试点的高校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校本年度所能接收交换生的专业、人数及要求。
(二)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汇总。经协调小组核定后,在省(市)级教育网公布本年度互派交换生计划。
(三)各高校根据核定的互派交换生计划的额度和要求确定推荐名单。被推荐人应填写《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计划推荐表》(样式另行印发)。经双方高校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所属省(市)教育行政部门。
(四)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交换生名单报协调小组汇总,并在省(市)级教育网进行为期一周公示,确定后由各相关高校组织实施。
***: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高校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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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高校交换生试点高校名单
上海市松江大学园区: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东华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7所学校。
江苏省仙林大学城: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体育学院等8所。
浙江省下沙高教园区: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浙江传媒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等9所。